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怀化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300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3004-2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怀化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怀化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会;张梦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300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8850736。负责人:易松寿,行长。被执行人:怀化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舞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968730170。法定代表人:杨志明。被执行人:张家会,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张梦君,女,1992年7月3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被执行人怀化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会、张梦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案外执行和解协议,该案属于长期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02执30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玉权审判员 汤长青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金谷、李诗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302民初4797号 下一篇 焦某某、岫岩满族自治县汤沟镇绿禾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5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