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大伟、肖德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81民初2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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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81民初2020号案件名称
赵大伟、肖德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大伟;肖德先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2020号原告:赵大伟,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江西常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罡,江西常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肖德先,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赵大伟诉被告肖德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赵大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大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2元,由原告赵大伟负担。-2-审判员 喻世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文君-1-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2020号原告:赵大伟,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江西常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罡,江西常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肖德先,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赵大伟诉被告肖德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赵大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大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2元,由原告赵大伟负担。-2-审判员 喻世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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