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铁金、刘金光滥用职权罪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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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372号案件名称
孙铁金、刘金光滥用职权罪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孙铁金;刘金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372号被执行人:孙铁金,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刘金光,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孙铁金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执行人刘金光犯单位行贿罪一案,本院作出(2015)瓦刑初字第98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曾在2019年1月17日移交执行,执行过程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数额较小不予扣划,冻结届满日为2020年1月2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孙铁金所有的坐落于大连高新园区博翔北园22号1单元3层1号房屋一处,查封期限自2019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10日,本院于2019年6月2日作出(2019)辽0281执38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孙铁金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大连春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大连科维技术推广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大连光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一案,执行依据与本院相同,执行内容为大连春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罚金80万、大连科维技术推广有限公司罚金20万、大连光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罚金10万;对扣车的车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查封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博翔北园两房屋一栋予以返还被执行人孙铁金;追缴大连春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法所得845000元;追缴大连科维技术推广有限公司违法所得3665800元;追缴大连光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法所得35万元,该案现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辽0281执恢371号,两案现并案执行。本案于2021年3月25日恢复执行,根据生效的(2015)瓦刑初字第981号刑事判决书的判项内容,应对查封的位于大连高新园区博翔北园22号1单元3层1号房屋予以返还被执行人孙铁金,根据房产查询情况,本院判决生效后,该房屋于2016年9月24日始至2017年5月25日止均为未查封状态,且该房屋在此期间一直由被执行人家属占有使用,可视为房屋返还一项已执行完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孙铁金及房屋占有人送达并在房屋处张贴了查封公告及预拍卖通知,案外人孙心乙以该房屋为异议人出资购买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孙铁金位于大连高新园区博翔北园22号1单元3层1号房屋的查封并不予拍卖,故本院暂缓对该房屋的评估拍卖处置程序。除上述财产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洋审判员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博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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