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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道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沈东分公司、沈阳环美铁路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7101执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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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7101执1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沈阳铁道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沈东分公司、沈阳环美铁路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沈阳铁道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沈东分公司;沈阳环美铁路装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7101执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阳铁道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沈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MA0XQ1YF0W,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371号。法定代表人:李凯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沈阳环美铁路装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44289-0,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371号401室。法定代表人:董恩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沈阳铁道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沈东分公司与沈阳环美铁路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沈阳环美铁路装备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线下查询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12台锅炉,现存放于申请执行人单位院内,本院依法对这12台锅炉采取了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查封的12台锅炉进行评估、拍卖,本院通过网上摇号系统选定了评估机构,但在评估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关评估材料亦未缴纳评估费用,评估公司遂向本院退鉴并出具了退鉴说明。现查明,被执行人沈阳环美铁路装备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军审 判 员 邵文杰审 判 员 王 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孙晓姣书 记 员 王晓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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