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明葵、杨绍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30执3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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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301号之一案件名称
叶明葵、杨绍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叶明葵;杨绍林;朱家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30执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明葵,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绍林,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朱家妹,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叶明葵与被执行人杨绍林、朱家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230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绍林、朱家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明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绍林、朱家妹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杨绍林、朱家妹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叶明葵支付60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杨绍林、朱家妹尚欠申请执行人叶明葵欠款本金6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叶明葵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只要求被执行人杨绍林、朱家妹偿还欠款本金60000.00元。二、自2021年10月份起,被执行人杨绍林每月扣留工资500.00元,每年扣留绩效奖金及补助5000.00元;被执行人朱家妹自2021年10月份起,每月扣留工资200.00元,用于偿还叶明葵欠款,直至偿还完欠款本金60000.00元为止。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朱家妹、杨绍林共同承担。四、如被执行人杨绍林、朱家妹未按协议及时履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叶明葵可随时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叶明葵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30执3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佑良审 判 员 陆 虹审 判 员 吴石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戴 群书 记 员 陈政文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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