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龚吉顺、麻喜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624执恢6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624执恢69号
  • 案件名称

    龚吉顺、麻喜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龚吉顺;麻喜平;范翠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怀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624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龚吉顺,男,1959年11月29日生,汉族,现住怀仁市海北头乡。被执行人麻喜平,男,1969年10月29日生,汉族,现住怀仁市同仁家园小区。被执行人范翠花,女,1970年12月27日生,汉族,现住怀仁市同仁家园。本院在执行龚吉顺与麻喜平、范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锋审判员  王建强审判员  庞乃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