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金中、张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执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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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执68号之一案件名称
杜金中、张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杜金中;张萍;张向群;灵宝市林瑞产业有限公司;灵宝市灵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执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金中,男,汉族,1960年7月22日生,住河南省灵宝市。被执行人:张萍,女,汉族,1980年10月12日生,住河南省灵宝市。被执行人:张向群,男,汉族,1953年9月29日生,住河南省灵宝市。被执行人:灵宝市林瑞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振兴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张尚许,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灵宝市灵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长安路。法定代表人:张晓冬,该公司总经理。杜金中依据本院(2020)豫1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灵宝市灵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林瑞产业有限公司、张向群、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居住地均在灵宝市辖区,且可供执行财产也位于灵宝市,为便于统一协调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效果,该案应由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安春才审 判 员 李会强审 判 员 肖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薛天威书 记 员 李 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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