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0执5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514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0执514号李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淳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30民初4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应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2021年1月至6月抚养费72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案件义务,本院依法划拨其银行账户存款73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已实际领取案件款7300元并向本院交回执行费50元,其表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承办人:王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