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西安京颐置业有限公司、西安京颐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和解8385docx(2021)陕0112执838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8385号
  • 案件名称

    西安京颐置业有限公司、西安京颐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和解8385docx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西安京颐置业有限公司;西安京颐置业有限公司;陈淑云;陈淑云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8385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8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6561489862Q。法定代表人:鲜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13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将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大道XX路XX镇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本案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838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