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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楼与范万飞、钮振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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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154号
  • 案件名称

    赵玉楼与范万飞、钮振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赵玉楼;范万飞;钮振祥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154号原告:赵玉楼,男,1961年6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被告:范万飞,男,1974年6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被告:钮振祥,男,194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赵玉楼诉被告范万飞、钮振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同年9月23日,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赵玉楼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玉楼撤诉。审判员  施丹书记员  陈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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