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楼与范万飞、钮振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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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154号案件名称
赵玉楼与范万飞、钮振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赵玉楼;范万飞;钮振祥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154号原告:赵玉楼,男,1961年6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被告:范万飞,男,1974年6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被告:钮振祥,男,194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赵玉楼诉被告范万飞、钮振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同年9月23日,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赵玉楼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玉楼撤诉。审判员 施丹书记员 陈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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