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少军、黄龙县龙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31民初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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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1民初372号案件名称
陈少军、黄龙县龙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少军;黄龙县龙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黄 龙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631民初372号原告:黄龙县龙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龙县。法定代表人:刘敏玲,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少军,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4日,现住黄龙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3XXXX510040014。原告黄龙县龙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因被告陈少军钱已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龙县龙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龙县龙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霍 宏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 霄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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