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汇海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1)辽09执监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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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执监34号案件名称
洪江汇海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洪江汇海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执监34号申请执行人洪江汇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治华,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洪江汇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阜新仲裁委员会【2021】阜仲字第32号裁决书由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执行。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将本案有关卷宗材料移送至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石虎审判员 卜祥丽审判员 邱际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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