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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2执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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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169号
  • 案件名称

    庞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庞旋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2执169号被执行人:庞旋,男,居民。被执行人庞旋盗窃罪罚金一案,本院(2013)丹刑初字0003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对被告人并处罚金100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网络资金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张栓成审判员 李瑞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海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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