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颖、余练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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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737号案件名称
艾颖、余练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艾颖;余练辉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737号申请执行人:艾颖,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余练辉,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艾颖申请余练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立案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余练辉在本案立案受理之前已将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由其给付的2000元汇入一审判决书中指定账户。因此,申请人申请的执行内容,本案被执行人已在判决书生效后主动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已足额履行,故本案不具有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情形,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标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艾颖对被执行人余练辉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强审 判 员 余 琰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咏冬书 记 员 徐径舒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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