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明德尚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58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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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1586号之三案件名称
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明德尚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明德尚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158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风光街19号6层4号。法定代表人:梁元元。被执行人:北京明德尚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54号院1号楼4层405。法定代表人:朱明。本院在执行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明德尚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明德尚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5787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明德尚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1×××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7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钟 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诗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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