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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兴超、张梦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2执恢1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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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2执恢1068号
  • 案件名称

    贾兴超、张梦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贾兴超;张梦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2执恢1068号申请执行人:贾兴超,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张梦娇,女,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贾兴超与张梦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22民初56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不再执行张梦娇,解除张梦娇失信、限高等强制措施的执行。同时,贾兴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9)苏0322民初56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毅审 判 员  徐兴建审 判 员  苗 顺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栾庆文书 记 员  刘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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