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兴超、张梦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2执恢10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22执恢1068号案件名称
贾兴超、张梦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贾兴超;张梦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2执恢1068号申请执行人:贾兴超,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张梦娇,女,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贾兴超与张梦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22民初56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不再执行张梦娇,解除张梦娇失信、限高等强制措施的执行。同时,贾兴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9)苏0322民初56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毅审 判 员 徐兴建审 判 员 苗 顺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栾庆文书 记 员 刘继文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成真、林利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229执596号 下一篇 肖波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44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