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良玉、广西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1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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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1448号案件名称
李良玉、广西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良玉;广西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1448号申请执行人李良玉,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广西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城西大道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7565062980。法定代表人董媛,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324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良玉与被执行人广西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96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8元,但被执行人广西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通过线上线下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资金,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未经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部门进行质量合格验收,且大部分房产已经出售,土地、房屋或办理抵押贷款或存在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等情形,暂不宜进行司法处置。本院因系列案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股权,但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存在瑕疵,加之债务关系错综复杂,暂不宜对股权进行司法处置。对被执行人广西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董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怀青审 判 员 蒋生凤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黄玉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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