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武汉卓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0881民初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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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0881民初238号案件名称
徐某某、武汉卓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钟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徐某某;武汉卓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881民初238号原告:徐某某,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钟祥市,现住钟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毅,钟祥市柴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卓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2号徽商大厦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74584708T。法定代表人:张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晔(系该公司总经理),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武汉卓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卓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徐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寇 军人民陪审员 邓泽民人民陪审员 雷继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黄 庆书 记 员 党 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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