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华、李均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恢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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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恢124号案件名称
杨国华、李均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国华;李均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华,男,汉族,1958年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李均祥,女,汉族,1969年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申请执行人杨国华与被执行人李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审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过我院网络和传统查控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屋一套,该房屋现已拍卖,拍卖成交款为663000元,共八案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已按比例分配给各申请人。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终结该案,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81执恢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凤鸣审 判 员 贺志平人民陪审员 林 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端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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