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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曲忠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6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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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557号
  • 案件名称

    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曲忠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曲忠丰
  • 案件缘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6557号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唐房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73023810C。法定代表人:马春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春,男,系大连市普兰店区德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曲忠丰,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曲忠丰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行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小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佳佳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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