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振虎、曹伟伟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5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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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593号之一案件名称
石振虎、曹伟伟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石振虎;曹伟伟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5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振虎,男,汉族,新绛县人。被执行人:曹伟伟,男,汉族,侯马市人。本院在执行石振虎与曹伟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曹伟伟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伟伟的存款47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耿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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