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颂姝、王哲等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保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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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保435号案件名称
刘颂姝、王哲等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颂姝;王哲;朱赛花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保435号申请人:刘颂姝,女,1990年3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王哲,男,198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青海省乌兰县。被申请人:朱赛花,女,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关于申请人刘颂姝与被申请人王哲、朱赛花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民初31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朱赛花的存款,查封了被申请人朱赛花名下的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民初3103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荣遐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闻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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