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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颂姝、王哲等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保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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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保435号
  • 案件名称

    刘颂姝、王哲等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颂姝;王哲;朱赛花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保435号申请人:刘颂姝,女,1990年3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王哲,男,198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青海省乌兰县。被申请人:朱赛花,女,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关于申请人刘颂姝与被申请人王哲、朱赛花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民初31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朱赛花的存款,查封了被申请人朱赛花名下的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民初3103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荣遐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闻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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