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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峰、刘明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83执1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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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执1957号
  • 案件名称

    张少峰、刘明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德惠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少峰;刘明辉;车晓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83执1957号申请执行人:张少峰,男,197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程家村大徐西屯。被执行人:刘明辉,男,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桥头村刘西屯6组。被执行人:车晓侠,女,1984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桥头村刘西屯6组。申请执行人张少峰与被执行人刘明辉、车晓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83民初4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经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到公积金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等单位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68.93元。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二、于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迎超审判员  梁 湖审判员  李世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明月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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