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与李丛习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1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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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1324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与李丛习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李丛习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城北和森大道与蔡**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罗震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龚伟明,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丛习,男,1988年7月25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丛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的(2021)湘1321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丛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丛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于同日发起了第一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李丛习有银行存款,另被执行人李丛习无工商登记、保险、车辆、证券等相关财产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丛习在双峰县有无房产、公积金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丛习采取了限消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8月3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属的村委会进行财产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李丛习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李丛习进行网络财产查控,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李丛习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9日,本院把被执行人李丛习纳入了失信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龚伟明,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没有提供。2021年9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龚伟明,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龚伟明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26277.11元及从2020年10月26日起清偿至完毕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尚有26277.11元及从2020年10月26日起清偿至完毕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接丰审判员 朱学东审判员 周荣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荣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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