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玉香、严钦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11民初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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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11民初979号案件名称
郭玉香、严钦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郭玉香;严钦培;刘仙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11民初979号原告:郭玉香,男,195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告:严钦培,男,1962年8月24日,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告:刘仙娥,女,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原告郭玉香与被告严钦培、刘仙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联系郭玉香,查询户籍信息发现郭玉香的户口已于2021年5月27日被注销,郭玉香已经死亡。郭玉香的法定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本案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死亡,其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属于法定的诉讼终结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员 刘 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罗晓玲书 记 员 谭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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