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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杨晓峰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1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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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1558号
  • 案件名称

    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杨晓峰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杨晓峰;杨玉兰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恢1558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400房间。法定代表人:王葆真。被执行人:杨晓峰,男,1972年02月21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杨玉兰,女,1975年02月01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晓峰、杨玉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03执恢15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安 丹代理审判员  郭 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思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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