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杨晓峰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15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1558号案件名称
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杨晓峰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杨晓峰;杨玉兰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恢1558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400房间。法定代表人:王葆真。被执行人:杨晓峰,男,1972年02月21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杨玉兰,女,1975年02月01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晓峰、杨玉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03执恢15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安 丹代理审判员 郭 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思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卢静、王俊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02民初2231号 下一篇 郭玉香、严钦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11民初9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