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润江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特2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特274号案件名称
北京润江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北京润江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波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特274号申请人:北京润江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仁路55号院5号楼7层749室。法定代表人:崔润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学宇,北京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新东,北京兰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波,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鸿洋,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岗,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北京润江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江川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润江川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仲裁委)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2747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首先,依据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045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润江川公司与王波已于2020年1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王波不再享有停工留薪的待遇。顺义仲裁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的第一项裁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其次,在(2020)京0113民初10459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中,王波明确承诺“除2019年11月9日受伤一事外,所有劳动争议均已解决完毕”,且该调解书第二项明确润江川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延时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其他全部费用。该承诺明确表明王波自愿放弃其他权利,包括本案裁决书第一项中的停工留薪权利,润江川公司与王波已经通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次性调解支付完毕,除王波受伤的工伤等级赔偿之外,均已结案,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和补偿费用。王波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润江川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查明:王波因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营养费等问题,以润江川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顺义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润江川公司:1.支付2019年11月9日至11月26日医疗费2467元;2.支付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5月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2056元;3.支付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2月9日营养费6000元;4.返还王波的残疾证。顺义仲裁委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2747号裁决书,裁决:1.润江川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王波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5月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2056元;2.润江川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王波2019年11月9日至11月26日医疗费2467元;3.驳回王波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对润江川公司为终局裁决。本案审查过程中,润江川公司向本院提交(2020)京0113民初10459号民事调解书,用以证明双方于2020年1月16日解除劳动关系,裁决书认定的工资已经超过该期间,关于劳动争议一事,双方在调解书中约定已经解决完毕,再无其他争议。王波发表质证意见称,对此不予认可,调解书第一项只确认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劳动关系解除期间并未约定;关于调解书第二项,调解的时候排除了受伤一事,只解决了薪资待遇、补偿金等,就工伤待遇问题,双方在调解中没有解决,本次仲裁对此予以解决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举证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本案中,润江川公司主张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主要理由是认为顺义仲裁委认定的工资支付期间超出了法院调解书中双方确认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王波在调解书中明确承诺“除2019年11月9日受伤一事外,所有劳动争议均已解决完毕”,仲裁裁决认定润江川公司支付王波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与双方认可的情况不符。对此本院认为,享受停工留薪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本案中王波虽在调解书中承诺双方所有劳动争议已解决完毕,但亦对其2019年11月9日受伤情况的解决问题明确作出了排除,王波在本案仲裁程序中所主张的权利均为与2019年11月9日受伤一事有关的事项,顺义仲裁委有权根据在案证据情况及当事人主张情况认定案件事实并对案件进行处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认定顺义仲裁委作出的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故对润江川公司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润江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北京润江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郑吉喆审 判 员 尚晓茜审 判 员 胡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汤和云法官助理 武 菁书 记 员 马梦蕾书 记 员 陈昭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334号之一 下一篇 胡元波、周国有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0881民初24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