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3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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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334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建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334号之一被执行人:刘建,男,汉族,1987年6月23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关于本院移送执行刘建罚金一案,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52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建应缴纳罚金80000元。因被执行人刘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股票、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建名下有车牌为川EV××××号车辆一台,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以(2020)川0521执保39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三、通过本院到刘建户籍所在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建有坐落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屋一套、坐落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综合楼1层附12号的房屋一套,上述两套房产本院(2020)川0521执保391号案件中已予以查封,现本院(2021)川0521执1468号案件正在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刘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四、已对被执行人刘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0521执13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建应继续履行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非审判员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温 苗书 记 员 谢 文 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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