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元宝、应盼故意伤害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26执11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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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26执1116号之一案件名称
叶元宝、应盼故意伤害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叶元宝;应盼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宁 海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26执1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叶元宝,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应盼,男,1984年02月24日出生,住所地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叶元宝与被执行人应盼为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26刑初5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8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应盼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扣划到存款1624元。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其名下无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理财产品、证券、收益类保险、缴纳税款情况。 3.对被执行人应盼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执行人未履行;被执行人应盼目前尚在服刑。 4.因被执行人应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应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执行款1624元,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1624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应盼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盼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26执11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章 立 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 书 记 员 吴 能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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