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黄福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12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1220号案件名称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黄福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黄福连;唐美英;唐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95号。法定代表人:周晓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秋,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时军,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福连,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唐美英,女,1971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唐启,男,1980年11月4日,汉族,个体户,住广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黄福连、唐美英、唐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4执1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怀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黄玉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龚含与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8850号 下一篇 甘南更潘达扎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唃厮啰大酒店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3001执3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