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含与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8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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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8850号案件名称
龚含与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龚含;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8850号 原告:龚含,男,199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路68号1幢2层02号、3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UC0LR3Q。经营者:周荣。原告龚含与被告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龚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含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卢玉萍 人民陪审员 刘国芳 人民陪审员 曾令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馨悦-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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