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道平、徐鑫强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1执804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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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21执804号之四案件名称
汪道平、徐鑫强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汪道平;徐鑫强;李鑫鑫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1执804号之四被执行人:汪道平,男,1990年8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芜湖县。被执行人:徐鑫强,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芜湖县(户籍地:芜湖县)。被执行人:李鑫鑫,男,1987年5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芜湖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汪道平、徐鑫强、李鑫鑫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2020)皖0221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214328元,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1、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银行、网络银行、证券、支付宝、财付通,未发现可执行财产;2、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汪道平、徐鑫强、李鑫鑫名下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3、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汪道平名下位于芜湖市湾沚区,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汪道平父亲作出书面承诺,于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8万元,受害人潘淮波表示同意;4、本院于2021年5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汪道平名下号牌为皖B×××××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汪道平、徐鑫强纳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6、被执行人李鑫鑫主动缴纳罚金1000元,现已执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后宗刚审 判 员 李渝林审 判 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缪 鹏书 记 员 陈 蓉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1执804号之四被执行人:汪道平,男,1990年8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芜湖县。被执行人:徐鑫强,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芜湖县(户籍地:芜湖县)。被执行人:李鑫鑫,男,1987年5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芜湖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汪道平、徐鑫强、李鑫鑫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2020)皖0221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214328元,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1、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银行、网络银行、证券、支付宝、财付通,未发现可执行财产;2、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汪道平、徐鑫强、李鑫鑫名下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3、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汪道平名下位于芜湖市湾沚区,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汪道平父亲作出书面承诺,于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8万元,受害人潘淮波表示同意;4、本院于2021年5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汪道平名下号牌为皖B×××××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汪道平、徐鑫强纳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6、被执行人李鑫鑫主动缴纳罚金1000元,现已执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后宗刚审 判 员 李渝林审 判 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缪 鹏书 记 员 陈 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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