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冯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2922民初1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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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460号案件名称
白某、冯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白某;冯某1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甘2922民初1460号原告:白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6月13日,初中文化。甘肃省临洮县人,住甘肃省康乐县,农民。被告:冯某1,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1日,高中文化。住址同上,农民。(缺席)原告白某与被告冯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1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子冯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2014年农历2月按照乡俗举行了婚礼,后补办结婚证,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先后生育长子冯某3(现年5岁),次子冯某2(现年3岁)。因双方系换门亲,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为此在生活中经常性发生矛盾纠纷。2017年次子冯某2出生后,被告因未生育女儿,对原告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对原告及儿子生活不闻不问,被告父母多次要求将孩子送给他人,被告作为孩子父亲对其父母亲的意见予以支持,原告强烈不同意将孩子送给他人,为此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在次子5个月时,被告将原告及孩子送到娘家居住至今。在娘家居住期间被告对原告及孩子的生活不闻不问,日常生活消费全部都由原告独自承担,被告拒绝履行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为此,原告要求抚养婚生次子冯某2,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5万元。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确无和好的可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被告冯某1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书面答辩。原告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表。由于被告冯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全案予以综合分析认定。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农历二月初一按乡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是换门亲,后于2014年3月14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两子,长子冯某3生于2016年4月18日,次子冯某2生于2018年7月23日,两个孩子现在均由被告父母照顾。家中现有原、被告,被告父母及两个孩子共6口人。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存款、债权。2015年9月翻修了5间砖混结构南房。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关系不睦。本院认为:被告冯某1经本院电话联系后,通过微信向其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其在微信上也明确回复收到,定于2021年8月17日在康乐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但被告冯某1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至今也未来本院说明情况。可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现孩子年幼,需要得到父母的关心照顾和家庭的温暖。共同生活期间虽有矛盾发生,但都可以化解。双方应以孩子为重,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和已建立的家庭,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遇事多沟通协商,考虑到双方系换门亲,原告在这件事上应慎重考虑两个家庭和睦稳定,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〇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白某与被告冯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仲祥人民陪审员 丁 英人民陪审员 包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高龙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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