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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帅帅、刘志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5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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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5895号
  • 案件名称

    郝帅帅、刘志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郝帅帅;刘志东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5895号原告:刘志东,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龙腾十字路口,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郝帅帅,男,1999年4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刘志东与被告郝帅帅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进行审理,原告刘志东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刘志东负担。                             审  判  员    胡  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琼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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