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帅帅、刘志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5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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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5895号案件名称
郝帅帅、刘志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郝帅帅;刘志东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5895号原告:刘志东,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龙腾十字路口,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郝帅帅,男,1999年4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刘志东与被告郝帅帅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进行审理,原告刘志东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刘志东负担。 审 判 员 胡 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琼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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