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人民政府、何传廷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2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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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初2529号案件名称
集贤县人民政府、何传廷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集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集贤县人民政府;何传廷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初2529号原告:集贤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繁荣街65号。法定代表从:郭伟,集贤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秋,黑龙江方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传廷,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原告集贤县人民政府与被告何传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集贤县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集贤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曹晓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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