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玉苓、杨玉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执恢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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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执恢104号案件名称
万玉苓、杨玉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万玉苓;杨玉;郎庆昆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万玉苓,女,194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城市。申请执行人:杨玉,女,195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郎庆昆,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满族,住丹东市振安区,现服刑。申请执行人万玉苓、杨玉与被执行人郎庆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07)丹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2021)辽06执异81号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玉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迄今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郎庆昆名下无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保险、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被执行人郎庆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程继文执行员 陈 刚执行员 刘智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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