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小桃泳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2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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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2495号案件名称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小桃泳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小桃泳衣有限公司;兴城泳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陶;李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2495号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兴海南路二段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0177421X7。法定代表人:胡士臣,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董事长,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忠辉,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支行行长,住兴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秋萍,系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14202011224640。被告:兴城市小桃泳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滨海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670472437H。法定代表人:李陶,女,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和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女,199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兴城泳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钓鱼台办事处塞北佳园C幢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094558952P。法定代表人:李**,男,系该公司经理,1973年10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晶,女,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朝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福廷,系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14201010559385。被告:李陶,女,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和川区。被告:李璐,女,199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城市小桃泳衣有限公司、兴城泳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陶、李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一种处分,该处分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城市小桃泳衣有限公司、兴城泳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陶、李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00元(减半收取),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由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审判员 刘宝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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