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2民初2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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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民初2943号案件名称
周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周某;刘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2民初2943号原告周某,女,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市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刘某,男,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市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张玉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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