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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2民初2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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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民初2943号
  • 案件名称

    周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周某;刘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2民初2943号原告周某,女,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市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刘某,男,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市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张玉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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