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18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执保1853号案件名称
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1853号新疆阿克苏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已作出(2021)新2901财保360号民事裁定书,并依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的以下财产(具体详见附表)。为此,你若需要续行原保全措施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之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特此通知。 二0二一年九月月二十六日 (请在申请执行本案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时提交本件) 附表: 序号权利人保全财产事实保全措施时间保全期限保全到期日1隆昌银查封、冻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支行存款1000元,实际控制0.06元。2021年09月24日十二个月2022年09月24日2隆昌银查封、冻结工行新疆阿克苏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支行存款1000元,实际控制0.19元。2021年09月24日十二个月2022年09月24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胡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124民初2635号 下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阿里木·艾孜则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801民初5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