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124民初2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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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2635号案件名称
胡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胡某;王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124民初2635号原告:胡某,女,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王某1,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依据离婚协议书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100000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2000元,合计10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年××月××日,原、被告在全椒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2。后双方生活习惯不同、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提出离婚,2020年7月15日,双方在全椒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被告名下位于全椒县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100000元整。第四条特别约定,100000元给付时间不得超过2020年12月31日。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被告一拖再拖,拒绝支付。综上,原告认为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现原告依据离婚协议书约定向被告主张权利,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某1未予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胡某、王某1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在全椒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20年7月15日,王某1(甲方)、胡某(乙方)因生活习惯不同、性格不合,在全椒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儿子王某2由乙方抚养,随同乙方共同生活,抚养费由甲方承担,甲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包括医疗费、生活费、教育费等)4800元,甲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孩子的抚养费支付到乙方。如果孩子抚养期间因上学生活费、教育费增加或生病等原因,上述抚养费不足以承担生活支出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增加抚养费,具体增加数额经双方协商后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甲方名下案涉房屋,系婚前首付购买,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甲方名下,乙方现自愿放弃房屋权益,归甲方个人所有,房贷部分由甲方自行继续承担,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100000元整。特别约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乙方继续居住在甲方名下房屋内,待甲方还清上述约400000元欠款后(具体以实际偿还金额为准),乙方自行搬离。另甲方同意给乙方房屋一次性补偿款100000元,该款项于上述欠款还清后按月支付,或待房屋出售后甲方一次性给付,具体给付时间不得超过2020年12月31日。甲乙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分)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胡某陈述: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房屋补偿款具体给付时间不得超过2020年12月31日是以房屋出售为前提,因签订协议时双方均认为案涉房屋能够在2020年12月31日前出售。案涉房屋并未在该期限前出售,故双方就房屋补偿款再次进行协商,王某1称房屋出售后即付款,胡某对此无异议,双方在协商时未约定付款期限或利息。2021年4月29日、5月6日,胡某分别收到出售案涉房屋定金5000元、25000元,因王某1称案涉房屋尚欠贷款5000元,故胡某分别于2021年4月29日、5月6日向王某1转账3050元、2000元,胡某不主张转账超出的50元。胡某收到的上述款项系王某1支付的婚生子王某2抚养费,而非房屋补偿款。胡某于2021年6月搬离案涉房屋。经本院与王某1微信联系,王某1称抚养费与本案并非一回事,其认为抚养费的数额不合理,需要重新确定。另查明:2021年5月6日,王某1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出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胡某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等经本院审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胡某与王某1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双方均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离婚协议书约定王某1应支付胡某房屋补偿款100000元,该款项于欠款还清后按月支付,或待房屋出售后一次性给付,具体给付时间不得超过2020年12月31日,现案涉房屋已经出售,胡某要求王某1支付房屋补偿款,本院予以支持。胡某主张其已收到的案涉房屋定金是王某1支付的婚生子王某2抚养费,王某1对此不予认可,胡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胡某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王某1对胡某收到案涉房屋定金后返还给其5000元以偿还贷款未提出异议,也未到庭对该款项作出合理说明,故胡某实际收到25000元应自房屋补偿款中扣除即下剩房屋补偿款为75000元(100000元-25000元)。根据胡某的陈述,离婚协议书中约定2020年12月31日前付款以房屋出售为前提,案涉房屋未在2020年12月31日前出售,故该付款期限不应适用,但王某1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出售房屋后及时付款,给胡某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且胡某称其于2021年6月搬离案涉房屋,本院酌定王某1以7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王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某房屋补偿款75000元并自2021年6月10日起以7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元,由被告王某1负担900元,原告胡某负担2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婵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汤 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该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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