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卯、王振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33民初2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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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33民初2106号案件名称
张建卯、王振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建卯;王振录;刘素省;董雷;杨楠;王芳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33民初2106号原告:张建卯,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赵县。被告:王振录,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赵县。被告:刘素省,女,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赵县。被告:董雷,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赵县。被告:杨楠,女,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赵县。被告:王**,女,汉族,住赵县。原告张建卯与被告王振录、刘素省、董雷、杨楠、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建卯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卯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卯撤诉。案件受理费4,254元,由张建卯负担。审 判 员 焦吉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海涛书 记 员 赵尉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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