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贺伟、骆传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5执4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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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5执4243号案件名称
胡贺伟、骆传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胡贺伟;骆传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5执4243号申请执行人:胡贺伟,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骆传冬,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执行胡贺伟与骆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贺伟自愿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5执42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屹立审判员 朱 林审判员 李 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兴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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