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德峰、杨丽弘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2执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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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367号案件名称
何德峰、杨丽弘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何德峰;杨丽弘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2执367号何德峰、杨丽弘:何德峰与杨丽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102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杨丽弘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何德峰给付的彩礼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何德峰负担550元,被告杨丽弘负担4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案件标的款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标的款204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予以放弃,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杨丽弘负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丹凤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2执36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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