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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细根、湖南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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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执619号
  • 案件名称

    易细根、湖南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易细根;湖南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4执619号申请执行人:易细根,男。被执行人:湖南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法定代表人:黄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易细根与被执行人湖南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湘06民终2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易细根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3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于2021年3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3月11日、2021年3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3月31日向湘阴县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26日将被执行人湖南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湘阴县文星镇状元新城01栋2702号房屋以370460元拍卖成交,因被执行人湖南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问题楼盘,剩余未处置房产均有冻结暂无法处置。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于2021年8月3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对本案本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日,本院应当执行标的为1070055.8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0元,执行费46430元,已执行到位370460元,未执行到位779025.83元(未包含后段利息部分)。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易细根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易细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陆梦蛟审判员  谢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浩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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