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宪波、鸡西市鸡冠区香满阁家常菜馆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3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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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3762号案件名称
冷宪波、鸡西市鸡冠区香满阁家常菜馆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冷宪波;鸡西市鸡冠区香满阁家常菜馆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3762号原告:冷宪波,女,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鸡西市鸡冠区香满阁家常菜馆,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经营者:邵景峰,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冷宪波与被告鸡西市鸡冠区香满阁家常菜馆经营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冷宪波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宪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冷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冷宪波已预付,由冷宪波负担。审判员 庞学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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