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才起、牟春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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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360号案件名称
刘才起、牟春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才起;牟春雨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刘才起,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被执行人:牟春雨,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吴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才起与被执行人牟春雨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才起与被执行人牟春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协议,被执行人牟春雨承诺先赔付2万元,再于2021年12月15日之前赔付2万元,余款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现被执行人牟春雨已赔付2万元。本案履行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以终结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8执36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本案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会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海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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