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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钟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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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465号
  • 案件名称

    艾某某、钟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艾某某;钟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1执465号申请执行人:艾某某,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被执行人:钟某,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某某与被执行人钟某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831民特23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钟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某当即履行:一、向申请执行人艾某某偿还33000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395元;现申请执行人以想与被执行人钟某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终结执行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果,申请人可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之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31执4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姬存瑞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霍 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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