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颜景锋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8民终2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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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终2529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颜景锋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金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颜景锋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8民终2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社区龙平东路263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罗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韩,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辉,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景锋,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老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星,辽宁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金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颜景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21)辽088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金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21)辽088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出勤表为被上诉人单方制作,伪造“罗”字。二、收款收据没有原件、没有对应转账凭证,收款人与提供情况说明的不符。三、出勤表出勤天数与每天工价相乘,与总价不符。四、上诉人提出时效抗辩,原审法院故意回避该焦点问题。五、疑点:即使真是罗名礼叫被上诉人做工,无证据证明是国内、国外,省内、省外的工地。颜景锋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上诉人没有相关的证据加以佐证,故二审法院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颜景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的瓦工工时款3.6万元;2.案件受理费及案件所有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由罗名礼代表深圳市金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雇佣颜景锋、刘宝军、张国全、闫贵春等四人到其承包的盖州西海中顺物流工业园工地干瓦工活,双方约定每人每天300元。颜景锋等四人共干了三十天,每人劳务费为9000元。因其余三人系颜景锋找来干活,完工后颜景锋多次催要未果,只好出资将其余三人劳务费垫付,共计2.7万元。刘宝军、张国全、闫贵春收款后出具收据及《情况说明》,载明:颜景锋是我们在盖县西海中顺物流工业园干瓦工活的小包工头,他找我们三个人一起干的瓦工活。大包工头罗老板欠我们三人每人九千元不给,我们找颜景锋要工钱,颜景锋东借西凑给了我们三人每人九千元,一共是二万七千元。所以,我们三人把追偿权转让给颜景锋。另查,杜选山诉深圳市金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罗名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辽0881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金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杜选山租金44706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执行完毕。深圳市金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判决及执行均未提出异议。再查,本案诉讼过程中,颜景锋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并交纳保全费38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颜景锋与深圳市金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双方是否形成劳务合同关系。颜景锋等四人受罗名礼雇佣在盖州西海中顺物流工业园工地干瓦工活属实,深圳市金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否认承接了中顺物流的工程,否认罗名礼系其员工。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辽0881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罗名礼系深圳市金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确认深圳市金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中顺物流的工程。该判决深圳市金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在执行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现已执行完毕。故深圳市金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与其公司无关,不应由其支付劳务费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颜景锋垫付了其他三人劳务费,并取得转让追偿权的书面说明,系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颜景锋有权向深圳市金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全部劳务费。综上,颜景锋与深圳市金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事实,双方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其要求深圳市金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金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颜景锋劳务费3.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380元,由被告深圳市金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深圳市金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虽然未与被上诉人直接签订劳务合同,并且否认罗明礼系其公司员工,否认承接盖州西海中顺物流工业园的工程,但盖州市人民法院(2018)辽0881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罗名礼系深圳市金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确认深圳市金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中顺物流的工程,对此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该判决现已执行完毕。并且二审期间上诉人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在被上诉人已经垫付了其他三位工人的劳务费后,取得了其他工人出具的转让追偿权的书面说明,故被上诉人有权向上诉人主张包括其本人在内的全部劳务费。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金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名环审 判 员 段建勇审 判 员 王 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洪甫书 记 员 李玮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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