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殷全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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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457号案件名称
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殷全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殷全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殷某,男,生于1954年3月12日,汉族,住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403120552殷某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702751H.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7民终104号及本院(2020)陕0725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与殷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赔偿殷某停产损失61140元、树木损失4200元,在殷某鱼某某坎西南位置修建退水涵洞一个(涵洞内经不小于50CM),并对鱼某某进行清淤。负担案件受理费1285元。逾期,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殷某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次月2日向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勉县人民法院一案一人一账户缴款67075元[(其中包含赔偿款65340元、案件受理费1285元、执行费450元),该款中66625元已于2021年9月22日足额兑付殷某]。2021年9月22日,就本案其余执行事项,殷某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并向本院出具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的案件处理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5执457号案件的执行。本次执行申请费450元,由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理 韩 墙 书 记 员 黄 静 1 / 2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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