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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虎生、林生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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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992号
  • 案件名称

    强虎生、林生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强虎生;林生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992号申请执行人:强虎生,男,汉族,1968年12月16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谭家营行政村谭家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6812162932。被执行人:林生俊,男,汉族,1947年8月28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徐家沟行政村马家沟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470828291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强虎生与被执行人林生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申请执行人强虎生与被执行人林生俊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林生俊给付申请执行人郭道发共计14202元,从2022年起于每年3月底支付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强虎生自愿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该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9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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